365体育官网_365体育备用【手机在线】印发《长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20-09-02 11:29:00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中 小】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发企业、施工企业、供电企业:
为规范长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推动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长春市发展改革委和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长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管理,提升建设质量,保障居民生活用电安全、稳定,明确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等责任,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辖区内各城区、开发区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项目。(新建住宅小区:指新建商品住房、商住两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安置房等,不包括居民自建房。)
第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范围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用电客户的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及电表)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建设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其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条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与城市配电网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接入线缆沟道和作为电网公共连接点的开关站、配电站、环网站等站房的需要。
第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当严格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可自行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也可通过协议方式委托供电公司组织实施。
第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应当按照适度超前、技术先进、质量保障、设备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实施。推行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备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备质量。
第九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材料、设备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应当同时满足国家、省、行业有关标准。项目工程质量应当同时满足国家、省、行业的要求和标准。尚未出台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应当执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容量配置标准:
(一)居民住宅容量配置(S=面积)。S≤60㎡,每户基本用电容量配置6kW/户;60㎡<S≤90㎡,每户基本用电容量配置8kW/户;90㎡<S≤140㎡,每户基本用电容量配置10kW/户;S>140㎡,超出的建筑面积可按30W/㎡~40W/㎡配置。
(二)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用房用电容量配置。公建设施和配套商业用房应当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用电负荷,用电设备容量不明时按90W/㎡~150W/㎡配置。
(三)小区所需电源回路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供配电设施规划要求;按照小区车位数量100%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所需容量,每个充电设施充电功率按照8kW配置;根据新建小区周围集中供暖管网覆盖情况,建议按照小区供电总容量的5%-25%作为电采暖预留容量。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完成规划总平图审批,取得相关立项建设许可后,开发建设单位向供电公司提出相关用电需求,供电公司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在确保电网安全和用电安全的前提下,制定切实可行的供电方案。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前期阶段,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电公司就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原则性协议,供电公司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告知建设标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予以确认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标准开展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公司协商确定的正式用电供电方案和双方确认的建设标准以及国家、省、行业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深度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要求,工程所用设备、材料选型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供电公司需无偿提供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施工图确认服务,新建供配电设施与电网接入安全可靠。施工图确认后方可交付施工,施工图一经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选型应当优先采用品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便利、节能环保的通用设备,设备选型应当同时满足国家、省、行业的技术标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不合格的产品。
第十六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中应当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供配电设施工程执行专业分包的,专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十九条 供配电设施工程的电力设备和主要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当具有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等,强制性认证产品应当有认证标识;进场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建设)单位检查确认;不合格的电力设备和主要材料,严禁用于供配电设施工程上。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针对供配电设施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实施细则,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检查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二十二条 未经监理(建设)单位检查认可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存在不履行其质量责任或者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当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者工程暂停令。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电网安全和用电安全,在工程施工及竣工正式送电前,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及专家按国家、省、市及行业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包括图纸审核、隐蔽工程和整体工程全面验收的全过程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第二十五条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未通过的,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送电使用。
第二十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成,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公司双方确认验收合格送电后由供电公司提供日常维护和管理服务并办理相关手续。供电公司应当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接收和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明确接收程序和范围,落实运行维护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成并经供电公司验收合格送电后,供电公司为电力客户提供抄表、收费报修、维护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交房前完成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建设,禁止开发建设单位使用施工临时用电设施代替永久性用电设施向业主交房。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完成报装并已缴纳配套费的项目,仍然执行原配套费政策;开发建设单位已委托供电公司建设并签订委托合同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12月26日发布的《365体育官网_365体育备用【手机在线】印发<365体育官网_365体育备用【手机在线】规范长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工程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长城乡联[2017]8号)同时废止。